合伙企業的特征
1.有書面的合伙協議
合伙協議是合伙企業成立前合伙人之間就合伙有關事項協商一致訂立的、用以調整合伙人之間關系、規范企業及合伙人行為規則的基本文件。
合伙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合伙目的和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 資的期限;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合伙企業事務的執行;人伙與退伙;合伙企業的解散與清算;違約責任。合伙協議可以載明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和合伙人爭議 的解決方式。
2.無限責任
合伙企業的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即當合伙人投人企業的資產不足于償付債務時,合伙人還要以自己其他的資產來繼續償付,直至償清為止,如其財產仍不足以償付債務的,要引起合伙人的破產。
3.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
所謂共同出資,即各合伙人必須按照協議規定的比例向企業投人經營資本,以保證企業經營的正常需要。合伙經營,是指各合伙人都要平等地參與企業經營。共享收 益和共擔風險,是指合伙企業的利潤和虧損,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分配和分擔;合伙協議未約定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比例的,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 擔。
4.互為代理
各合伙人對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享有同等的權利,可以由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企業事務,也可以由合伙協議約定或者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 行合伙企業事務。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由一名或者數名合伙人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不參加執行事務的合伙人報告 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企業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全體合伙人,所產生的虧損或者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5.無合伙企業所得稅
合伙企業對其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不繳納所得稅,按照國家有關稅收規定,合伙企業的凈收益被分配后成為各合伙人的應稅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