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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于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的通知

          文號: 財稅〔2015〕144號
          發文單位: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發文日期: 2015-12-24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地方稅務局,西藏、寧夏回族自治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融資租賃業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68號)有關規定,為促進融資租賃業健康發展,公平稅負,現就融資租賃合同有關印花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對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含融資性售后回租),統一按照其所載明的租金總額依照“借款合同”稅目,按萬分之零點五的稅率計稅貼花。

            二、在融資性售后回租業務中,對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賃資產及購回租賃資產所簽訂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三、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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